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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小課堂上課啦!地理標志商標轉讓和侵權問題解答關鍵詞:濟寧商標注冊 發(fā)布時間:2023/2/6 9:38:22 瀏覽量: 問:地理標志商標(本文專指以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的情形)可以轉讓嗎? 答:以集體或證明商標形式申請的地理標志商標與集體或證明商標一樣,經簽訂轉讓合同,可以按規(guī)定由轉讓人和受讓人共同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提出轉讓申請。需要注意的是,根據農民專業(yè)合作社法規(guī)定,農民專業(yè)合作社屬于商標法第三條第二款所指的“其他組織”,可以作為集體商標申請注冊主體,但不能作為地理標志集體商標的申請注冊主體,也不得作為地理標志集體商標的繼受人。 問:地理標志商標轉讓應提交的申請書件有哪些? 答:基礎轉讓申請書件具體包括:商標轉讓申請書;轉讓人和受讓人蓋章或者簽字確認的身份證明文件復印件;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提交轉讓人和受讓人雙方出具的代理委托書,直接在商標注冊大廳辦理的提交雙方經辦人的身份證復印件;申請移轉的,商標注冊人已經終止的,無需提交身份證明文件及委托書,但應當依法提交有關證明文件或者法律文書,證明有權利繼受相應的商標權。 問:作為經營者,如何避免侵犯地理標志商標專用權? 答: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條規(guī)定:以地理標志作為證明商標注冊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該地理標志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要求使用該證明商標,控制該證明商標的組織應當允許。以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注冊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該地理標志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要求參加以該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注冊的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該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應當依據其章程接納為會員;不要求參加以該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注冊的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的,也可以正當使用該地理標志,該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無權禁止。 經營者可經申請使用該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或選擇正當使用該地理標志集體或證明商標。不論是地理標志集體商標還是地理標志證明商標,侵權的判斷應從是否符合地理標志使用條件出發(fā),因此商品采購商、商超經營者可就自身售賣的商品查閱相關地理標志集體或證明商標信息,如發(fā)現涉及地理標志集體或證明商標的商品,應及時掌握商品產地來源及商品檢測報告等資料。若不符合商標持有人所標示的產地來源或與其制定的使用管理規(guī)則中質量標準不符,應停止銷售,避免后續(xù)侵權風險;若商品產地和質量等均符合地理標志集體或證明商標使用條件,經營者主觀上并無攀附地理標志集體或證明商標意圖,商品包裝上也明確標示了產地來源、生產單位等信息,客觀上來看只是作為描述性使用,不會造成相關公眾混淆,一般情況下不視作侵犯地理標志集體或證明商標專用權。 來源:濟寧商標注冊 http://www.matchtales.com/content/?649.html 相關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