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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寧商標注冊——外企在華一視同仁平等保護關鍵詞:濟寧商標注冊 發(fā)布時間:2022/4/11 10:55:14 瀏覽量: 吉尼斯公司VS紀錄大全公司案,二審宣判—— “感謝中國法院的公平公正判決,讓我們看到了中國政府平等保護中外權利人的決心和力度,以及為積極營造一流營商環(huán)境所作出的努力。該案的審結化解了困擾我們多年的商標糾紛,讓我們更加有信心在中國進行投資和開拓市場!” 不久前,吉尼斯世界紀錄有限公司(下稱吉尼斯公司)和吉尼斯世界紀錄咨詢(北京)有限公司(下稱吉尼斯北京公司)收到了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下稱福建高院)郵寄的二審判決書。在詳細看完該判決內容后,吉尼斯公司負責人第一時間向中國知識產權報記者發(fā)送了上述信息。 眾所周知,吉尼斯公司是一家從事世界紀錄認證服務的跨國機構,在公眾中擁有頗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其經歷了怎樣的一起訴訟?法院又是作出了怎樣的判決,讓他們發(fā)出上述感慨? 互相起訴對方侵權 這是一起互訴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該案一方當事人為上述吉尼斯公司和吉尼斯北京公司,其中,吉尼斯公司于1954年11月成立于英國,專業(yè)從事世界紀錄認證等服務,并每年出版《吉尼斯世界紀錄大全》系列圖書。上世紀80年代,在央視引進《吉尼斯世界紀錄集錦》后,吉尼斯公司逐漸被國內觀眾所熟知。吉尼斯北京公司是吉尼斯公司的中國子公司,其于2012年9月10日在北京成立。該案另一方當事人為紀錄大全(廈門)信息咨詢有限公司(下稱紀錄大全公司),亦是一家從事世界紀錄認證服務的公司。2018年10月,紀錄大全公司同2016年在英國成立的世界紀錄認證有限公司簽訂《中國區(qū)域世界紀錄認證代理協(xié)議》,獲得后者在中國區(qū)域的世界紀錄認證申報代理經營權授權。 本應相安無事的兩家公司在2016年發(fā)生摩擦。 吉尼斯北京公司法務負責人騰嘉懿告訴本報記者,公司起初發(fā)現(xiàn)對方在網站等渠道上使用了吉尼斯公司的圖片和相關數據進行宣傳,隨后便向對方發(fā)送警告函,對方也承諾刪除相關內容,但隨后公司發(fā)現(xiàn)對方實施了更多容易引起公眾混淆的涉嫌侵權行為。比如,紀錄大全公司使用的相關標志與吉尼斯公司名稱、證書設計、認證官制服等裝潢極為近似,使普通消費者、媒體、甚至吉尼斯公司的客戶及服務商等多方主體都產生了混淆。此舉不僅涉嫌構成商標侵權,還涉嫌構成不正當競爭。在溝通無果后,公司將對方起訴至法院。 對于吉尼斯公司的指責,紀錄大全公司表示自己不但沒有侵權,相反還是對方實施虛假宣傳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受害者。該公司負責人趙青太告訴本報記者,紀錄大全公司的授權公司在英國合法注冊,公司經授權使用相關字號和標志,符合誠實信用的商業(yè)守則。另外,吉尼斯公司使用的服裝、證書和報價單等不構成法律上規(guī)定的“獨特風格”,紀錄大全公司工作人員同樣使用西裝、證書和報價單的行為并不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相反,對方長期對外宣傳“全球公認最權威的紀錄認證機構”“世界紀錄終極權威”等內容的做法涉嫌構成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基于此,紀錄大全公司向法院提起了反訴。 謹慎審理焦點問題 對于雙方的互相起訴,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稱廈門中院)經審理后于2019年作出一審判決。 對于吉尼斯公司等提起的訴訟,廈門中院在一審判決中指出,紀錄大全公司使用與吉尼斯公司商標近似的標識的相關行為構成對吉尼斯公司涉案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紀錄大全公司使用與吉尼斯公司在先使用的近似的認證證書、報價單和認證工作人員服裝,以及使用“全球唯一的世界紀錄認證機構”“全球唯一世界紀錄專業(yè)認證機構給予更權威、更專業(yè)的認可”等內容的行為構成混淆及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此外,紀錄大全公司參與與其缺乏關聯(lián)性的關鍵詞“吉尼斯”的競價排名,有攀附吉尼斯公司商譽、造成混淆的故意,構成對吉尼斯公司及吉尼斯北京公司的不正當競爭。據此,法院酌情判決紀錄大全公司賠償吉尼斯公司等經濟損失100萬元。 而對于紀錄大全公司提起的反訴,廈門中院認為,吉尼斯公司使用“讓挑戰(zhàn)的樂趣得到官方認可”“使命成為全球紀錄認證的終極權威”等字樣的行為有違廣告法第九條相關規(guī)定,應停止使用上述內容進行宣傳。 一審判決后,雙方當事人均表示不服,分別上訴至福建高院。 據該案二審審判長楊揚介紹,該案二審的主要爭議焦點為紀錄大全公司是否侵犯吉尼斯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其被訴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吉尼斯公司及吉尼斯北京公司是否構成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等。合議庭圍繞這些問題進行了審理。 楊揚介紹,根據雙方提交的所有在案證據,合議庭認為,紀錄大全公司實施的被訴行為不僅構成對吉尼斯公司涉案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還存在混淆行為及虛假宣傳行為。因此,一審法院針對該問題作出的上述判決并無不當。此外,從雙方所舉證據可以看出,從事世界紀錄認證的公司有許多家,均為非政府機構,在一審法院已經判令紀錄大全公司停止使用并刪除引人誤解的“全球唯一的世界紀錄認證機構”等不當表述的情形下,吉尼斯公司及吉尼斯北京公司仍堅持主張紀錄大全公司直接使用“世界紀錄認證”“世界紀錄認證機構”等名稱構成對其不正當競爭,并要求在其服務前添加其他識別服務來源的文字,理由不能成立。 值得關注的是,在吉尼斯公司使用“關于吉尼斯世界紀錄的愿景為讓挑戰(zhàn)的樂趣得到官方認可,使命為成為全球紀錄認證的終極權威”等字樣對紀錄大全公司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的問題上,兩審法院判決有所不同。 對此,楊揚解釋到,合議庭經審理認為,“官方”使用在吉尼斯公司的官網,且“讓挑戰(zhàn)的樂趣得到官方認可”系描述該公司的愿景,“成為全球紀錄認證的終極權威”系描述該公司的使命,吉尼斯公司并沒有聲稱自己就是世界紀錄認證的官方機構或終極權威。因此,一審法院認為上述表述有違廣告法第九條不得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之規(guī)定,并判決吉尼斯公司應當停止使用上述表述,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二審法院予以糾正。 來源:濟寧商標注冊 http://www.matchtales.com/content/?568.html 相關文章 |